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继续教育。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2.对未参加2004—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采取通过政府机构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18号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监督与检查、附则8章38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予以废止。
初级会计不继续教育,证书是不会作废的。以下两种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每个地区的继续教育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还是按照原有的形式的继续教育,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想要通过继续教育,就必须听够一定学时的课程,然后在继续教育的考试中通过考试,考试难度不是很大。对于继续教育新规中明确要求的要达到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消了也要的,所有从事财会工作的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