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异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可以。
北京市参保人员直接结算需持社会保障卡预先办理备案。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国家直接结算工作进度,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北京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三类参保人员需按照本市异地安置的相关规定和备案流程,通过单位(无单位的通过社保所)到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需按照本市转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和备案流程,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本市参保人员应在异地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
扩展资料:
北京的医保在异地使用结算的原则:
本市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本市参保人员因故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本市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首都之窗-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两地医保系统联网的话就可以直接使用,是否已经联网这个你最好直接咨询社保局。如果没有联网,想在外地用的话就必须事先提出申请,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你自己垫付,然后再拿相关票据回北京报销。没有事先申请的话无法报销。如果碰上急诊,那么即使没有事先申请也是可以报的,但是需要就诊医院证明。
不能,只能在北京地区使用。只要外地缴纳了医保,就肯定有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