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休产假前,单位要求该员工签订“休完产假后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承诺书”,是否合法?

2025年03月12日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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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女员工休产假前,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休完产假后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承诺书”,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支持的)。存在了强加、胁迫、非平等自愿因素,系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这类诺允合同,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因此产生劳动纠纷争议时也会被裁定为无效合同(诺允合同)。

附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网友(2):

合法!
女职工产假期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
三、女职工不胜任或者不适合当前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休完后,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仍需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