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般要等六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