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陈某(男)和卫某(女)结婚七年后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儿子小陈随卫某生活,陈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三年后,卫某与蒋某再婚,蒋某不愿意小陈过多地与陈某接触,于是卫某告诉陈某以后不要再来看小陈了。陈某不同意,于是卫某采取搬家、换电话等方法阻止陈某探望小陈。那么,此时陈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探望小陈的权利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如果卫某拒不履行协助陈某行使探望权,陈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