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

2024-10-30 11:19:44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资本主义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由国家掌握和控制的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资本主义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它有利于资产阶级和反对无产阶级。它实际上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是变相的私人资本主义。

列宁在1917年9月写的文章《大祸临头及防止之法》写道:“如果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尚未成熟,那末任何起义也不会创造出社会主义,而是因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最完备的门阶,是历史梯子上的这一级,即从这一级到社会主义那一级是没有任何中间级段的。”

1921年4月,列宁又写了一篇重要的文章《论粮食税》,在这篇文章中,列宁重申了他在1917年革命前夜的观点,指出1921年苏联的两大经济重点:一是继续加强国家资本主义,用国家资本主义挤垮和控制私人资本主义。

二是把小生产和农民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向。在这个时间段中,列宁领导革命的最重要的步骤是实行新经济政策,向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做出让步,解决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同时用新的手段加强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手段不但包括了进一步加快国家所有的大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包括了大规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苏联的经济,还包括了向外国资本出租和出借国有的矿山、工厂等等。


毛泽东在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一个文件上的批语中指出“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新中国成立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在中国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要之路”。


根据列宁、毛泽东的论述,在社会主改造时期是可以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但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应该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需要由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