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补偿

2024年11月16日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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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厂纪厂规的遵守情况,和对单位的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了生产的正常。

网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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