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应用专用运输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规定,联合国编号0222和1942均为硝酸铵,0222表述为:“硝酸铵,含可燃物质高于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质,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质,类别和项别为1类1项”;1942表述为:“硝酸铵,含可燃物质总量不超过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质,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质,类别和项别为5类1项”。
综上所述,硝酸铵应属于危险货物,经营者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向所在地运管机构申请,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后,才能从事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