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因为医保卡丢失,是无法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报销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暂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待医保卡补办到手后结算;
二、先行全额垫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持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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