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
不可以。未经协商,未经员工同意,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调岗与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变更。用人单位若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时,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
另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工资。前提条件是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上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必备条款要求,也是双方事实劳动合同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因此,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工作条件的变更,任何一方改变原有状态与改变工作岗位,都是对现有形成的工作条件的打破。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该项自主用工权时如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调岗,劳动者有权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岗位进行要求,劳动合同中无此项必要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确,并以劳动者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岗位和薪酬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仍需举证证明自己的调岗行为具备充分的合理性。若不能证明合理性的,劳动者依然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比如说在你参加工作之后,发现你的工作表现不好,那么企业就会基于这种考虑给你符合你当前工作能力的薪水,其实也就是降薪。 如果你不接受这个薪资水准的,想要辞职的,那么因为公司方面本身就没过过错,所以你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再举个实在的例子,一般企业会进行工作考核,在考核后,发现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因此按照公司规定流程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而员工不接受辞职的,企业就可以不进行经济补偿。 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企业是想采取降薪的方式来恶意逼迫你自己主动提辞职,这样他既可以不要你,还不用付一点赔偿金在,这完全就是在侵害员工的劳动权利。那么此时你在辞职时,就可以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拒不支付的,员工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