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照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缺少保险单,按照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
一场国际货物的买卖,一般都会涉及到五方:买方,卖方,船方(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的时候,一般要涉及到的项目有:运输,保险,包装,支付方式,等等。一般来说,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风险以及责任的划分,在国际交易中,是有专业术语来表示的,楼主这里的CFR利物浦就是贸易术语之一。代表,卖方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过程的责任,保险费用。当卖方将货物交接给船方,责任连同货物一起转交给了船方,船方要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但是,船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于货物的事故负责,在特定情况之下,船方可以免责,这种由于战争的爆发,而引起的绕航,就不需要船方负责,所以,在没有加保战争险的情况下,多出来的费用,依然要有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