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申请的公租房婚后女方有房还能继续租住吗

2024年11月17日 14:5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可以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网友(2):

影响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应该房退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第三十条 承租列情形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提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
(二)租赁期内通购买、受赠、继承等式获其住房并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保障性住房
承租前款规定情形公共租赁住房所权或者其委托运营单位应其安排合理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确其住房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其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权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向民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网友(3):

那如果是婚前申请的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并且没有加女方的名字呢??而房子男方父母也有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