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农民工工资写了横幅怎么处理

讨农民工工资写了横幅怎么处理
2024年12月01日 05:0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为了讨农民工工资,拉横幅如果影响了社会单位秩序,属于违法的行为,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遇到欠薪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与赔偿,国家也出台了法规和政策专门保障农民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网友(2):

抓进派出所,轻则拘留15天,重则坐牢。
讨薪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有“拦车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讨薪”的场等等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讨薪花样百出也是逼出来的无奈。

农民工并不是呆子,并不是不知道玩这些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伤害(轻则误工,重则挨打被抓坐牢损命)。然而“恶其眼前疮,剜却心头肉”(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我愿君王心,化作光明烛。不照绮罗筵,只照逃亡屋。化其诗而得之句)。不得不为也。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有“拦车讨薪”等等,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跳楼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的,“拦车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讨薪”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涉难,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一家老幼”靠这吃饭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份如当今“农民工”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农民工如果能通过有关部门讨得到薪酬,就不会如此折腾。

综上所述,要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坐等欠薪成为事实的问题,对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对老板恶意欠薪的违法案件作出了严厉的惩罚,没有欠薪成为事实,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就全面解决了。

网友(3):

扰乱社会治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