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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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变态又称“心理异常”、“心理障碍”。指人的知觉、思维、情感、智力、意念及人格等心理因素的异常表现。变态或接近变态的心理有很多种,如幻觉、催眠状态、梦游、性变态以及各种精神病和神经病等。
变态的标准取决于社会,也就是说变态指的是行为和偏离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准则。这是心理学上对变态的解释。一般来说,变态在任何一种文化中,在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的身上都能找到。
对变态心理发生的原因和机制有多种探索途径。由于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不同,对变态心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在变态心理学的发展进程中,曾出现过不少试图解释各种病态心理或行为的变态心理模式。这些模式都较注意根据统计结果区分病态和常态,考虑到变态心理和常态心理之间存在连续的量的改变。
1、行为主义模式
行为主义模式以华生的行为主义理论和斯金纳的学习理论来说明病态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机制。即所谓心理冲突之类概念不过是主观臆测,不可能进行客观的测量和评定,对变态心理的研究应注重于可观察的行为表现;病态行为和正常行为一样,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因而也可以经过再学习,通过对抗性条件作用加以矫正。行为疗法应用于临床,在矫正恐怖症性变态等病态行为方面取得的成效,使这一模式经受了实践检验,获得支持,并对行为医学的兴起产生一定的影响。
2、社会学模式
社会学模式强调社会因素对发生变态心理的作用,认为经济贫困、种族歧视、生活变更、社会压力等,都可能引起变态心理,而变态心理乃是社会病理学的反映。跨文化精神病学的研究成果显示,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对变态心理的判断标准、患病率的统计分析、症状的表现形式以及预后的估计等,都可能存在差别。例如,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人格障碍、性变态,瘾癖之类问题,都是破坏性的、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为社会所不容。从医学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这类人存在着心理变态,致于不能恰当地适应社会生活。
表现形式
心理变态的表现形式变态心理有多种表现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或其严重程度分类。 按心理过程或症状,可分为感觉障碍、知觉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
心理变态
情感障碍、意志障碍、行为障碍、意识障碍、智力障碍、人格障碍等。
心理症状在患者身上往往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由多种针状伴随出现并形成一定的综合征和症状群。
一 幻觉-妄想综合征
以幻觉和妄想伴随出现构成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
二 精神自动综合征
意识清晰的情况下,出现假性幻觉、被动体验和各种妄想组成的一组复杂的临床综合症。
三 疑病综合症
对自身健康过分的关注,患者相信自己患了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疾病,并对一些微不足道的针状和体征过分的夸张,而终日焦虑紧张。
四 紧张综合征
由木僵、蜡样卷曲、违拗、被动服从、刻板动作、刻板言语、模仿动作、模仿言语、作态和紧张兴奋等症状组成的一种综合征。
五 情感综合症
以情感增强或减弱主要表现。分狂躁综合征和抑郁综合征。
六 强迫状态
由强迫观念、强迫情绪、和强迫动作构成的强迫症状群。
以上内容出自安徽大学出版社《变态心理学》刘新民主编的第四章。
3诊断标准
评定心理现象是否异常,有赖于制定明确的客观标准。然而,心理的正常与异常之间的界限往往只是相对而言,不一定十分清楚,有时又可互相重叠。一般说来,所谓异常至少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从统计学方面考察:处于群体中常态曲线两个极端的个体处于异常;其次从个人生活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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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常把个体当前的心理活动与以往的加以对比,看是否有异于寻常的改变,临床病史往往会反映出这类变化;最后从社会适应状况考察:可根据个体社会适应能力缺陷的程度,分析其是否属于异常,患者的家属常常是以此为标准而要求治疗。此外,在评定心理现象是否异常时,不可忽略参考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资料。
心理变态的定义或的诊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文化相对主义的标准,异常程度标准,不适程度标准,精神疾病标准以及适应不良程度标准。
文化相对主义标准的核心观点是没有普遍的标准或原则可以用来界定异常行为。相反,异常行为只能相对于特定的文化标准而存在。心理诊断只能以个体所在的群体文化规范为正常的标准,根据行为对社会规范的偏离来定义心理障碍和变态行为。这个标准强调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忽视了文化本身在历时态上的变化性。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梅尔维尔·赫斯科维奇认为文化相对主义的核心是承认并尊重不同的文化,并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这一原则,不仅适应于大群体的文化之间,也应适应于小群体以及个体之间。
异常程度标准与文化相对主义标准密切相关,认为心理障碍或变态行为属于少见或出现频率低的行为。这只是说明了大多数变态行为的一个表面特征,即行为存在于少数人身上。但并不是所有少数行为都是变态行为,譬如同性恋行为本身(美国心理学会于1973年从公认的心理障碍列表中删除了同性恋(Spitzer,1981)。中国也在新版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明确指出了同性恋行为本身不一定是心理障碍。);也不是任何多数行为一定是正常的,譬如群体癔症现象——对于这个特定的群体而言是
心理变态
大多数,但却是不正常的。许多罕见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反而具有积极意义。譬如我们不会认为钢琴大师的演奏属于变态行为。很多人的一些爱好或行为也属于少数,但却是他们幸福的源泉,也不会伤害他人,更不是心理障碍或变态行为。
不适程度标准认为只有让人们遭受痛苦并想要摆脱的行为才属于变态。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给行为者造成了不适,并且行为者企望获得解脱时,这种行为才能被定义为变态行为。如果一种行为违背了社会规范却没有给行为者造成不适,那么就不属于变态。这一标准充分尊重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强调主体内心冲突在诊断中的重要性,在尊重来访者的心理咨询中有着良好的诊断价值,但是明显不适合自知力丧失的精神病人以及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变态行为,如摩擦症。同时,这一标准也应该与来访者由于思维逻辑上的错误所造成的对正常行为的错误认知所带来的不良痛苦体验相区别。
精神疾病标准认为只有由于心理疾病而诱发的行为才属于变态行为。该标准暗示存在一个清晰可辨的生理过程,但是迄今为止,类似强迫症的变态行为尚无任何生理医学上的发现能够解释其是否存在生理病变。
适应不良程度标准认为给人造成肉体或情感伤害,妨碍人们日常生活,并/或表明他们已经脱离现实或不能控制其思想的行为才属于变态。适应不良的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给行为者造成生理上的伤害,如自残;给行为者带来情感上的痛苦或伤害,如强迫症者的欲罢不能;严重妨碍了行为者基本的日常生活,如极端恐怖症者闭门不出;表明行为者脱离了现实并无法控制自己的思想或行为,如强迫思维。
适应不良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依然要依赖咨询师对偏离社会规范的程度的主观判断以及他人或行为者对自己的感受的主观描述。因此尽管适应不良程度标准获得了来自心理健康领域的最广泛的支持,但是我们始终不应忘记其主观性和模糊性。心理咨询师在诊断过程中应尽量保持价值中立,并谨慎为之,心理学家大卫·罗森汉的鉴定影响研究指出了异常行为以及异常人鉴定存在的危险性。[1]
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矫正变态心理的基本方法。由于各学派的理论观点不同,施治方法也各有所异。言语和非言语的心理疗法均已被广泛用于各类变态心理患者;催眠疗法、暗示疗法、行为疗法等则各有其相应的适应症,只有选择恰当,才能获得显著的疗效。
躯体治疗
躯体治疗包括精神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生理治疗和外科治疗。20世纪50年代初,精神药物问世之后,改变了以往对严重的行为碍障束手无策的状态。精神药物对幻觉、妄想等表现的精神病性障碍以及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情感障碍,都有显著治疗效果。30年代开始使用的胰岛素治疗,已为精神药物所取代,电休克治疗几乎极少应用;对一些严重的难以治愈的变态心理,也很少使用对症性精神外科治疗。此外,包括心理治疗、躯体治疗、工作治疗、文娱治疗的综合性疗法,效果显著,被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所重视和采用。
预防变态心理
预防变态心理的产生是变态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变态心理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十分复杂,这就要求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另外,还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及时干预各种心理危机,这对于预防对紧张刺激产生不良适应甚至引起自杀,以及预防婚姻和家庭的破裂,减少心理社会因素的有害作用等,都是十分有益的。
一般心理变态者在不发作时与常人无异。心理变态通常是因为心理扭曲而形成的(或精神分裂)。最明显一个案例,2006年一群不良少年敲诈勒索一名少年。这名少年被敲诈之后心理很不平衡。心理严重的扭曲后,这名少年最终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