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利与利的关系,笔者认为,孔子的“见义勇为”。当时按鲁国国策,凡有鲁国人在外国见到流乞的鲁人,可以将人赎回国,依凭证报销赎金。孔子一弟子赎人后未去报销自己花的赎金,于是众弟子皆夸其重义轻利,并以为孔子也会对此大加褒扬。没想到孔子却不以为然。弟子不解问其原因。孔子曰:国策意在鼓励更多人能赎回同胞,所以有报销赎金的政策。弟子这样做,只是显示了本人的“义举”,如果大加宣扬,那么社会上皆会以之为鉴。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如此之义呢?结果反而会影响国策的作用,国家的损失倒是更大了。所以,这是“小义”与“大利”的关系。
看似平凡事例,却是对社会传统价值观的审视。很明了,市场经济,本该是劳有所得,多劳多得。在法治和公平的环境中,义和利本不该是个“矛盾”,不能视同于“见利忘义”。“义”对社会是有其利的,“利”若是用来“维护义”的,就是社会的文明与公平。所以,“见义勇为奖”、“科技贡献奖”等,社会上由开始的议论进步到了认同。可惜的是,到了“工作奖”就又难接受了,如“拾金不昧奖”等直接涉及金钱范畴的,尤其明显激烈。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前者是以生命、以对整个社会和人类为贡献付出了代价;后者是单纯的人对人、人对单位,受益者少。二是,好人好事,做好事不留名,一直是社会提倡的公德。所以,好事做成了如果还留名、出名反倒是理亏了,不光彩了,思想意识不纯了。结果,做成好事的人倒象是做了亏心事!如果做了好事也要了报酬,那就更不能面对世人了!
时至今天,正是在这种传统价值观与现实行为倾向发生激烈冲撞中,一度在社会上出现了“好人不一定有好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为告诫。因为确实有“办完了好事却招来了损失、惹出来麻烦”的。如此这般,社会的损失真的是太大了--好人好事都不受尊重和提倡了!实在是社会文明水平的倒退!传统的价值观该与时俱进地前进一步了!见钱“眼红”要遭谴责,见钱“脸红”也该摒弃了。
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当下,我们该重新面对“利与义”。利,义,本不是天生的一对矛盾,我们要追求一种人与社会、国家间共享共荣的利、义合一的利益。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不去大张旗鼓地树立、宣扬、标榜“见义勇为、有为有奖”呢?难道是我们今天的“见义勇为”太过多了吗?还是我们今天还不能辨清“利”与“义”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