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具有不平等性。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他的这一论断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法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事。人们行使的自由应以法律为尺度。这是因为从实现城邦正义的立场出发,保持一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实现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规则为基础,法律本质上即为一种秩序,所以人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人们在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此种规则本身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既形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又是判断是非正义的标准。所以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按照海得格尔的理论,“先有”、“先见”和“先知”这三方面的存在状态构成了理解的前结构和先决条件,即在我们开始理解和解释之前,必须有个已知的东西,作为推定未知的参照系。我们只有知道法治是什么,才能去进一步研究法治。我们不知道一个东西,所以才去研究它、解释它,但我们如果连我们所要解释研究的东西是什么都搞不清楚,又如何去解释它呢?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郾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2郾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 三、法治优于人治柏拉图选择的“哲学王”式的人治之道屡遭挫折的现实使他对人类理性的希望彻底破灭,被迫放弃人治,转而推崇“第二等好”的法治。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受其老师的影响,他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存在的可能,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1郾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将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为“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2郾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须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城帮的发展。 3郾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因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或少数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绝对否认人在法治国家中的能动作用。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这点亚里士多德不但没有否认,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如何应对法律的不足。他说,法律确实在遇到某些具体事件时因为æ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