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张某借李某款人民币50万元,在合同中林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张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判决书中认定张某借李某款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判决对张某诈骗所得的50万元进行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李某。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林某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是认定张某、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审查林某是否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李某之间的合同不是一般无效合同,其是非法合同,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基于无效主合同产生的损失仍然在法律保护范畴内,因张某是诈骗犯罪行为,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已判决对李某的50万元进行追缴后返还给李某,担保人林某虽然参与了主合同的签订,因主合同是非法合同,故担保人林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在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一般分为有效、无效与效力待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一方利用合同诈骗,说明受骗者签订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诈骗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合同欺诈,被骗者可以选择撤销或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如诈骗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法院判决追缴赃款,那说明该合同效力已被否定,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无效担保的责任,要看其对合同的订立有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通过法院审理后,如发现保证人林某如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