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材料、库存商品盘亏的会计处理

2024年11月29日 06:30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确定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那进项税转出要转回去吗?——不需要转回。


只有正常亏耗的,才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有人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网友(2):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xx材料
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记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网友(3):

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一)存货盘盈
  发现时,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转销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盘亏
  发现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批准转销,借:其他应收款 (由过失人赔偿部分)
  原材料 (残料入库)
  管理费用 (一般经营损失)
  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网友(4):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如果确定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就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