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报表的区别

2024年11月19日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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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实行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该制度的颁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新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新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前适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较,笔者认为有几个明显变化。

  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原则

  “原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虽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但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新制度明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会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且有助于解脱受托责任。如在实行权责发生制下通过设置递延、应计、配比、摊销等类会计科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主要资产项目,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进行跨期费用的摊提;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确确认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遵循了谨慎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也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在会计计量基础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人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大会计要素中在确认“支出”还是“费用”上有所区别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5个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科目分类和设计会计报表结构的;而新制度则是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科目分类和设计会计报表结构的。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新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事业单位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非营利组织从事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或损失,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称为“支出”,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称为“费用”。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大部分为消耗性支出,除业务活动成本外,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补偿。其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