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②美国众议院议员美国宪法第一条指明了国会的结构、权力和运作方式。国会的两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协的结果,试图在人口较多的州拥护的弗吉尼亚方案和人口较少的州拥护的新泽西方案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两院制也代表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对全民民主的不信任。在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们指定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是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后一条款在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后改为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都是。下议院和众议院都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差不多。但是选举的方式不太一样。但都是国民直接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