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2024年11月15日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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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法律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这说明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基层性。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独立存在于城市的最基层组织。它介于基层=及其派出机关与城市居民、社区单位之间,是基层=联系广大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桥梁和纽带。因此,=通过社区居委会把=的政策文件及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给社区成员;社区居委会直接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反映给=部门。2、服务性。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为社区成员服务。这种服务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服务,也包括文化、教育方面的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体活动,采取各种方式丰富方便社区居民的生活。全面地为社区成员的生活和生产服务。3、自治性。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正是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一组织形式,实现了对社区事务和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保证居民群众切实能够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扩大居民政治参与的重要体现。社区=自治必须在中国=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