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的,必须规范地运行,所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外,其所需明确的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这样可以使董事对会议议题有所准备。 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