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单位公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2024年11月23日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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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在公司担任经理一职,下班后驾驶单位所配的奥迪车宴请客户,在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损人伤。电动车主俞女士将周某及其所供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周某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其所供职单位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庭审中周某称自己是公司市场开发经理,实行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因业务需要与他人进行商谈后吃了晚饭,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方面则认为周某虽然是公司职工,但是事发时不是工作时间,周某借公司车辆办理私事也不是职务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单位配给私人公车使用主要是为了工作方便,也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单位员工驾驶公车外出都是出于工作需要。但周某驾车外出的时间明显不属于上班时间,也没有向单位进行报备,即使其采取的是综合工时制,也并非可以毫无限制的将任何外出时间都视为工作时间。虽然周某陈述自己是与客户出外吃饭商谈,是为了工作进行宴请。但是该客户既非公司既有的客户,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客户与其公司有相应合作项目或合作意向,同时单位也对此予以否认,所以周某认为自己的吃饭商谈行为属于工作的说法也难以被法院采纳。但是公司在有着车辆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并没有严格执行,在车辆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而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