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由基本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决定的;进行基本建设,坚持按科学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就是要求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照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一定顺序进行,正确处理基本建设工作中从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定点、设计、建筑、安装、试车,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这是关系基本建设工作全局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管理基本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 一个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其主要步骤是: 1.项目建议书。 项目法人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单位所在的城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发展需要,经过调查、预测、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国家规定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准确性,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3.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设计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经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4.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5.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投资计划。 6.开工报告。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7.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完成后,符合验收标准,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初步设计由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的必要性的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具体投资限额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限额以 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