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如: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驾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骑摩托车的丙,致丙轻伤。
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引起的险情,属紧急避险,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的构成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
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
专家答疑: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因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失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如果避险人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