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的意思是,出卖人签合同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卖给其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签订的合同有效,受买人可以依次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相应的损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