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情节属于变相体罚
属于变相体罚!这已经初犯了国家的法律。 体罚是指罚站等对身体的惩罚,罚抄写等属于变相体罚。搜问互助六团“唯おほむ”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如果满意请点击五星‘采纳为答案’!
O(∩_∩)O谢谢。
这样是算的 如果你有勇气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哥在精神上支持你
是!绝对是!
是算的 已经构成变相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