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企业纳税及税收标准???

2024年11月17日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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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企业的税收分为很多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企业印花税等等,每一种税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或营业税(税率3%-20%,按应税内容划分)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7、印花税 按购销金额0.3‰

8、车船使用税

9、房产税

10、土地使用税

1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拓展回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私营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问题

(一)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得的亏损,在联营企业所在地按《条例》规定弥补。

(二)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协议分配比例核定私营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分回的已税利润,私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通知单”,不再征收所得税。

(四)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税利润,凭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不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所得税问题对私营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并入企业损益,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私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

对私营企业从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按实列支;对从民间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流动资金的借款,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私营企业将固定资产转让,变卖后的收益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减除其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五、关于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所得和从中国境外所得的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所得,应按《条例》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其在合资企业已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

私营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最多不得超过按《条例》规定计算的税款。

六、关于原以集体企业名义登记的私营企业在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减免税款的处理问题

凡是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条例》发布前,已按集体企业登记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私营企业,在其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原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应一律转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不补缴私营企业所得税;但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转让的,按《规定》第三条(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对因各种原因按个体工商业户或集体企业征税,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后,改按私营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八、关于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及其职工的收入,凡达到应税项目纳税标准的,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因各种原因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企业资产超过投资(不含已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后利润投资部分)的增值部分,应按照《规定》第三条(三)款的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或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回投资者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扣除用于生产队发展基金部分后,必须先依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后,方能用于超标准部分工资及其他福利、奖励性各项开支。

九、上述各项规定自《条例》、《规定》实行之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网友(2):

在税收优惠税种的选择上,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在增值税方面,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对受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可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对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实行即征即退等等。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

  在营业税优惠方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可免征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文化体育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都可不缴营业税。

  再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制定出了一系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倾斜政策。不管是私营经济或者是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洽谈合资、引资、改制、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最终享受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而且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在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和开发,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交税
1、增值税

  (1)双定户:每个月份结束,将会计报表做出就可以到税务局交税了。双定户交税无须填报表格,只须到税务局现金交税窗口交纳现金即可,现很多城市已发展到用电话缴税(用指定的存款户或储蓄户来缴税),方便实用。

  (2)小规模纳税人:月份营业结束做出会计报表,计算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后,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额,在下月初10日前到税务局缴纳,小规模纳税人缴税时应填报的申报表。

  (3)一般纳税人:月份结束,做出会计报表,计算了企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缴纳增值税金额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月初10日前向税务局申报,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税务局做缴纳凭证,一份企业留底。

  2、所得税

  (1)个体商户:采用的是自行申报,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纳税方式。个体商户在每月(季)结束后,下月7日前申报预缴,全年营业结束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现缴税方式有通过到税务局缴现金,也可用储蓄账户或电话缴纳。

  对企业支付给员工、经理、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分红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采用代扣代缴纳税方式,企业有义务和责任根据税法规定代扣并上缴,在次月的7日前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上交税务局。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上有很大区别,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却是相同的。相同是指它们都属于公司性质,都适用同一税率,都使用同样的报税表。

  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为按年征收,即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计算单位,年中不管什么时间开业,都视为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时也是分月(季)预缴,在每月(季)后15日内预缴,在全年结束后4个月内汇总清算,多退少补。

  为什么会有多退少补呢?如5月份销售出去25万元产品,月末按此销售额计算收入并缴所得税。但在下月初部分产品被退回来了,所缴的所得税在5月份来看就是多缴了,多缴的在年末按全年数综合计算,多缴就退,不足就补。

  企业交所得税款必须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资料类:是表的最上部分,企业如实填写此方面基本情况。

  收入类:即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各种其他收入,分布在第1~21行之间。

  扣除类:在第2~22行之间,但对企业而言也即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如同利润表的中间部分,但在这里需要详细填报。

网友(3):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或营业税(税率3%-20%,按应税内容划分)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7、印花税 按购销金额0.3‰
  8、车船使用税
  9、房产税
  10、土地使用税
  1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注意事项: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下同)的单位和个人,故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凡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月营业额3万元”。同时,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纳税人,对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网友(4):

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私营饲料加工企业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新办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可从开办之日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在“八五”期间,可减半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征税问题。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现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么营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务列支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规定按企业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1%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

(二)关于向私人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对么营企业向民间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原则上以公证部门公证的数额为准;公证部门未予公证的,须根据借款协议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支付的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三)关于装修等费用支出的列支问题。私营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进入“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数额大、小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四)关于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1、私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其它的原则规定,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私营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六)关于查补以前年度收入涉及各税税金的帐务处理问题。
1、计算企业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缴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企业相应计算出实际多缴的所得税,借(减)记“应缴税金”,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2、少缴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科目;企业缴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缴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规定的执行日期。税收政策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财务列支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 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网友(5):

应该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超过25%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另外,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