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满足条件是可以提前退休的。残疾军人提早退休要符合三个条件:1.缴费年限最少15年;2.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3.得到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结论。
提早退休的政策:
一、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结论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流程和程序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有文件规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者,这个文件在新中国建立劳工制度以后就有了,除了伤残军人,还有普通残疾人、盲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因病因职业病者。特殊工种(油漆、高温、化工、锅炉、高原、潜水等)因为就业档案有相关记录,就不用再作鉴定。
2.自己到到街道、社区的事务中心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并交付350元鉴定费(鉴定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战友有单位报销费用,无业的可以有民政局报销);
3.根据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残疾、精神、视力障碍等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中心的大夫分科进行鉴定;
4.收到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如果里面鉴定结果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你马上就要拿到所属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早退休手续;
解放军报北京8月2日电 任文君、记者卜金宝报道: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残军人可以五十周岁退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