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说这几点
1,你们签的劳动合同主要不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应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你们08年前签的自然上适用旧法
3,即便你们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计算方法,如果你违约给对方先低于或高于约定的违约金,你也有权要求相应的上调或下调.违约责任是弥补违约带来的损失的,不具有惩罚性,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另外,其他人和你单位这个问题怎么处理的,追没追究违约责任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你最多就只能参考一下,但是你不能以这个作为你的抗辩理由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关联性的
合同签订的时间是执行老法的时间,就按照老法执行~~
你说的两个人的两种情况应该是协商的问题就岗位的重要性问题了
实在想离职,好好和单位协商吧~~
祝你好运~~
08年以前的合同应该终止了,新法实施以后重签才是。
正确的应该是这样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