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格审核未通过而被废标的供应商以招标文件修改后开标时间延期不足15天要求重新招标,合理吗?该供应...

2024-11-01 05:36:24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首先根据你的文字难以判断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先说资格预审,如果资格预审未通过,那么该供应商应该不能成为投标人,即他针对资格预审后的任何质疑均无效。
其次资格后审,如果资格后审,那么他目前提出该问题的时间应该是在资格后审后提出的,这里针对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几种情况说明下:
1,对招标文件或则招标过程质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内提出;
2.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出;
因此就作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权对相关程序提出异议或质疑的规定来看,他所提出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招标人可以不作回应;
但是,该投标人仍然有权进行投诉,投诉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且有时间规定。
因此,是否合理最终由行政监督部门裁定,但就给出的资料来看,很有可能裁定为投诉不成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以及第六十条。

网友(2):

看看招有关投诉的管理办法,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0天内提出质疑,如没有提,不能再质疑。

网友(3):

即使要求重新招标成功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虽然是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但我认为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重新招标的所有项目都应该不要改变评审因素。资格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下,你第一次未通过,第二次也不应该会通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