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临时工时的工龄能否计算?有何法律依据吗?

2024年11月15日 06:1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临时工期间应该算在工龄内的。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另依据《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扩展资料:

新《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

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网友(2):

现在国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都是合同工。
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工龄。
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职员工作的年限。工龄一般是确定职工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根据。工龄主要分3种:
1、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指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年限,在中国,一般工龄曾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一个条件。
2、本企业工龄,中国又称连续工龄,苏联称不间断工龄,日本称企业工龄,指工人或职员在某一单位(包括经组织批准的调动)连续工作的时间,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
3、特定工作的工龄,工人、职员从事某种特定工作、但任某种特定职务或在某种特定部门担任工作的年限。

网友(3):

算的,刚才我看到一篇类似的问题,估计是你的朋友。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至于救济途径,由于他们指定的期限已过,一般情况下是视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据楼主所说,当时接到通知的时候已经是2月2日,这是为何?他们是采用什么公示方法的?如果其公示方法有问题,那么其公示无效,当事人还是可以提交申请的。如果公示方法没有问题,那么法律上是视同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般是得不到救济的。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出于某种不可抗力的原因才导致无法知晓公示的内容或者公示这件事。至于如何认定公示有没有问题,很有证明力的一点就是其他当时的临时工是否知晓公示这事

网友(4):

可能企业对工龄的计算方式和劳动法是有出入的,但是所谓的临时工的工龄依法应算作工龄,如果单位以种种借口不计算,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网友(5):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应当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来规制,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是都是粗线条规定,具体无法律条文。本人认为,全国偌大,各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加之企业的种类繁多,如果说在企业上干,老板给你按工龄涨工资,没的说,人家愿意,法律才不干涉。但是确定的说,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这等好事的。法律总体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