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开庭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4年11月29日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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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开庭审理的有:



(1)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