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到期都不是自动顺延,而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至于双方是否顺延,需要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后进行续签。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者出现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一年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编制初期就应注明。合同内的条款在顺延期间均相同对待享受同等待遇。但这样做还是有一定风险在里面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稳妥,还是建议到期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般合同到期都不是自动顺延,而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至于双方是否顺延,需要双方约定。
09年签订的服务合同,09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明确如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因为合同有自动顺延的条款,但自动顺延条款也是有前提的,即双方无异议,且顺延一年,如果是任何一方有异议,合同即可终止或者变更,顺延合同也于2010年底终止。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因为09年合同有约定,双方无异议合同顺延一年,所以2010年就算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但服务行为继续的,也可以视为自动顺延一年。但是2010年以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服务,那就不能视为顺延了,只能视为双方继续存在服务合同,属于没有约定服务合同的期限(也有人认为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是只顺延过一次且为期一年是一般不属于交易习惯),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所以律师建议一个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不要嫌麻烦,最好要签订新的一份合同,否则存在的合同风险是很大的。
如果合作愉快的话可以再后面加个附录说明一下就行了,可以写张纸:双方约定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继续合作,合作事项依照X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的合同《XXXXXXX》(双方签字)有这样一个小纸条以后有什么事也好说话一些。对双方都有好处,也用不了几分钟就搞定了。
签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