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2024年11月15日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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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采购

网友(2):

1、确定供应商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除发布公告外,还有另外两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即分别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以及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

2、发放文件日期不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二十日。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的,则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则规定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规定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则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公开招标的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是在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主要还是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占一定的分数比例,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竞争性磋商是看“综合”。在第一阶段的磋商中明确采购需求,使供应商的相应更符合项目实际。在第二阶段的最终报价中,采取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磋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网友(3):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网友(4):

区别如下: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网友(5):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区别:

1.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

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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