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94年2月3日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并于1995年施行,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2、该规定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事业单位人员肯定适用。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性质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
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
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别想要加班费。
如果参公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
1、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94年2月3日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并于1995年施行,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2、该规定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对事业单位人员肯定适用;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