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协会有什么条件

我想成立一个刺绣协会,请是不是要有关部门审批的
2024年12月04日 04:3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扩展资料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中文中“协会”一词蕴涵英文Association与Cooperative之义,在日文与韩文中,皆分别用组合和协同组合表示。协会和 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工会多指 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 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协会

网友(2):

  一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2. 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

  3. 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         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本地经济组织。

三: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如由发起人提交《关于申请筹备XXXXXX的请示》         一份。内容应包括⒈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⒉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资金和资金来源       渠道。4.发起人及拟任协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等。

四:此表一式三份报送

                                                                    

网友(3):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不低于50人啥意思

网友(4):

是需要请民政部门审批的。而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以上就是要成立协会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的。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点击下方与我们联系。

网友(5):

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