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澳居民之进出境
I 总则
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进出境澳门须持有有效护照及 “ 入境许可 ” 或依法签发的 “ 签证 ” , 但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际法文书另有规定者除外 。
II 出入境管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厅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电脑纪录 , 并在有关护照或旅行证件 , 又或其他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纪录 , 当中载明按第 5 / 2003 号行政法规的规定获许可逗留的期限 。
III 转船 、转机或过境
如无作出任何边境纪录及无签发任何 “ 入境许可 ” , 则在澳门国际机场范围内 、於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内 , 又或由当局从一出入境事务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务站的旅客 , 转船 、转机或过境 , 不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
IV 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之证件
仅持有以下证件或以下所指之非本澳居民方可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 有效的护照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单程或双程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
3. 香港身份证 ( 载有 “ * ” 、“ *** ” 和 “ R ” 代号者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 ;
4.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 108 号公约所指的海员身份证 ;
5.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 , 但仅以在执行工作时为限 ;
6. 经 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议定书修改的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 》 第二十八条所指旅行证件 ;
7. 法律或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
8.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9. 就无须持护照而进入或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与特区达成协议的有关国家的国民或地区的居民 。
【 注 :
(1) 持有本澳签发之有效 “ 非本地劳工身份咭 ” 及 “ 特别逗留证 ” 之人士 , 於进出境时尚应出示该证件 ;
(2) 上述第 IV 部分所述之人士 , 仅当该证件容许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时 , 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 但持有第 6 项证件之人士则除外 ;
(3) 持 “ 单程通行证 ” 之人士 , 及持只容许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 并已事先获确认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表明拥有居留许可之人士 , 则获免除遵守第 (2) 点所定的条件;
(4) 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 , 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第 (2) 点所定的条件。
(5) 在第 (3) 及 (4) 点所指情况下 , 有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在进入特区时 , 应持有为进入特区而获得的预先许可 , 但持单程通行证者除外 。 】
V 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条件
1. 访澳旅客在进入澳门时 , 其所持之护照或旅游证件之有效期 , 以及返回或进入其他国家 ( 或地区 ) 许可之有效期 , 必须符合第 5 / 2003 号法规第 9 条之第 1 款之规定 ( * ) ;
* 【 - 任何人士在澳门特别行区的逗留期限 , 最长只可到其护照或旅行证件 , 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为止 ;
- 上款规定不适用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所签发的通行证之内地居民 , 以及例外不适用於拟经澳门短暂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证能进入或返回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 。 】
2. 必须持有有效的续程或回程机票 ; 但能有效证明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获免除 。 该免除规定不适用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途经本澳前往第三国家或地区之过境旅客 ;
3. 必须证明拥有在预定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 ( 每天为澳门币 500 元 ) ;
4. 不获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旅客需 :
A. 於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辖下之各边境站即时办理 “ 入境许可 ” ( 俗称 “ 口岸签证 ” ) ; 或
B. 亲身 ( 或透过其代理人 ) 经本出入境事务厅预先申请 “ 入境及逗留许可 ” ; 又或
C. 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预先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 签证 ” 。
5. 持有中国内地签发之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之人士 , 当其仅获批给 “ 赴港签注 ” 时 , 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後才准予进入本澳 :
A. 由香港直接进入本澳 ; 及
B. 其该次入境香港後所逗留之日数 ( 如 5 天 ) , 少於其 “ 签注 ” 所载之准予留港日数 ( 如 7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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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签证可以 中国不行不过那会有人说:“400一个签证,然后马上去澳门” 不知道保险不
不是....你要在你户口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