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尸体是否一定要火化?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

2024年11月28日 09:4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
  其实火葬并不环保,排出烟尘、而且耗费煤油等燃料资源、用政府资金建设焚烧炉等。
  中国的传统民情是土葬,并不接受火化的概念,也就使火化规定难以彻底实施。如果可以像穆斯林的葬礼一样,不用棺材及任何陪葬品、薄葬,速葬,不铺张浪费(仅沐浴后 尺白布包裹,众人祈祷);不占用耕地,不用棺木,可以节约装殓和埋葬的费用。
  不立坟头,可植树、挂标准纪念牌做纪念,不就很好了。
  建成森林墓地,每100年可以更换新地区;如果是农村,每100年平坟恢复耕地,岂不是更好,人人都是有机化肥。

网友(2):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维护工作秩序、生产秩
序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力引起死亡。包括工伤事故
、医疗事故、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的死
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非正常死亡尸体,由下列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或鉴定后,通知
死者亲属尽快火化处理: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组织;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卫生部门组织;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
的,由区(市)公安部门组织。   死者亲属对检验或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复检后火化处
理。   第六条 死者亲属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保留尸体的,经按下列规
定批准后,可自死亡之日起保留七日: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决定,
报公安部门备案;应经有关司法机关决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卫生部门决定,报公安部门备案;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
的,由区(市)公安部门决定。   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及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公
告查找死亡亲属;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八条 对因死者家属阻挠而逾期未火化的尸体,由尸体所在区(市
)公安部门下达《强制火化决定书》,送达死者亲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实行强制火化。因死者亲属阻挠火化而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
承担。   第九条 医院内的查找不到亲属的死者,由医院写出死亡报告,在死
亡的七日后火化;如需检验或鉴定的,经医院所在区(市)公安部门检验
或鉴定后,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十条 对阻挠强制火化,以尸体相要挟、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网友(3):

必须火化,国家有政策。

网友(4):

你好,根据政策必须火化,谢谢,望采纳1

网友(5):

暂时是强制的《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