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24条的解读咨询

2024年11月14日 12:2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新消法24条规定了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的维权路径,但如果卖家尚未发货,买家无法查验产品是否合格,也就不能依据该条款进行退货。

如果卖家尚未发货,买家要求退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新消法第24条“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网友(2):

法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要点: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案例:某先生花费9980元买来的液晶电视两年后屏幕坏了,维修费竟要9480元。厂家称,虽然“三包”规定保修期为3年,但液晶电视屏幕不属于电视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消费者遭遇退货难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商家限定商品退货条件,强行剥夺消费者的后悔权、退货权。工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二是判定商品“完好”的标准难以界定。只要符合《消法》和《办法》所表述的退货权,并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应视为“完好”,不能因为拆开了包装就认为商品不完好。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商品的退货条件要具体分析商品属性再确定。三是七天日期的界定。新《消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明确“七日内退货”之规定。七天日期是以自然日为准。按照“民法”规则,不管起始日是哪天,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向后再延长1天。收到商品的时间和退货的时间都应以快递投递单据的签收及寄出时间为准。四是在新《消法》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所退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样既有利于提醒消费者理性退货,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解读: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揽子纳入“三包”范围。七日之内,商品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提醒:因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4/0307/530509.html(参考中国消费网)

网友(3):

你这属于无条件退货,无条退货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定制产品或现场购买的商品需要有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才可以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http://www.055110.com/fl/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