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法理

学者对刑法的解释价值高吗.作用大吗...
2024年11月16日 11:4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也就是犯罪行为对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刑罚处罚。某种行为虽然有一点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数额很小,不能当作盗窃罪;与邻居吵架,沉不住气,动手打了对方,但没有打伤,或者伤很轻微,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不能当作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法规,叫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叫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以及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求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了。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这些要件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叫做犯罪构成。比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是:(1)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2)抢了公私财物;(3)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这几个要件综合在一起,就是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又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该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3)由此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主观上对造成这种重大损失不是故意的,而是出于过失。这几个要件综合在一起,就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十类犯罪,每类犯罪又分为多寡不等的具体罪,现行刑法总共有414种具体罪,每种罪都有它自己的犯罪构成。比如背叛国家罪,间谍罪,放火罪,爆炸罪,信用证诈骗罪,骗购外汇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聚众斗殴罪,等等等等,它们的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概括起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用来分析犯罪,所回答的问题就是:侵犯了什么怎样侵犯的谁侵犯的由于什么侵犯的分析犯罪构成,不外乎从这四个方面去分析查明构成要件。

网友(2):

说大也大,说不大也不大。首先,学者的刑罚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仅仅是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意见;其次,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只有在审议通过、确定制定和修改后,在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学者的司法解释作为参考,仅此而已..

网友(3):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是经过专家学者讨论的,价值很高,作用很大

如果专家学者单独解释刑法,则属于学理解释,不能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有时法院判决时可以参考下,前提是不能超出刑法规范本身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