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关于抵押权:
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
地位:
1、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2、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
3、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案例: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现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甲、丙之间关于互换抵押权顺位将对乙产生不利影响,且未经乙的书面同意。由此产生一个法律问题:此该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甲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评析: 就本案而言,甲、丙之间关于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协议明显将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甲、丙之间的协议不具有协议生效的事由,丙不能取得甲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什么?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法律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实现,而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而权利标的价值仍有剩余时,才能实现,否则后续顺位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均不获实现。该项制度是《物权法》创新性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又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抵押权的顺位蕴含着利益。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下,变更顺位就是抵押权人处分其个人利益的合法行为。那么司法实务中面临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变更抵押权顺位的效力如何?在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场合,变更顺位的实质是抵押权人之间互换顺位。通常存在三种情形:第一,单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顺位;第二,数个抵押权人之间协议互换;第三,数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达成变更协议。根据物权法理,顺位的变更存在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之区别。所谓绝对效力是指先顺位抵押权人与后顺位抵押权人一旦达成合意,即发生顺位的绝对变更,不仅互相取代对方的顺位,而且可以对抗其他抵押权人。相对效力则指仅在互换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互换的双方在各抵押权人中的顺位并不发生变化,只在清偿时就优先清偿额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后顺位人只取得前顺位人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应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顺位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理解为《物权法》仅允许顺位变更的相对效力,而禁止发生绝对效力。 (作者系北京华北科技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http://gzrb.gog.com.cn/system/2007/08/16/010110361.shtml
就是说抵押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齐继续履行义务,但是违约方依然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所得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就是抵押权的权利人先于质押等的权利,优先获得债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