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刚开始上房时,业主人少,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所以当初的物业都是开发商聘请的或自己的下属单位。当小区大部分业主上房后,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具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原物业满意,可以和其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相互的权利义务。如果对物业不满意,可以要求其离开,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其他物业来管理。
对于刚建成的小区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替代业主现行聘请物业公司,一般与开发商都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也是普遍的现象,等以后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如果该物业公司不能胜任的话,可以解除与之的物业服务关系
是房屋开发商引进的,如果不满意业主可以联名罢免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