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法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1条到第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阐明;刑法第357条、第367条分别对“毒品”、“淫秽物品”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例如,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新刑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了一些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效力分类:有效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效解释)按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不知满意否?
法律解释根据不同分类方法可有多种分类方式。对刑法的解释在实践领域较常提及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