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芦嫌检定员证》的质量尺芹技术监督部陪困手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国家检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是五年,有些地方在没出来以前是三年
按规定有效期应该为五年,但一般情况下三年就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