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高的解释,叫司法解释,人大党委会的解释,叫立法解释。你的困扰,正好反映了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现状:普通百姓只知有司法解释,不知有立法解释。
2、我国法律解释存在如下问题:人大常委会很少行使这一职权,立法解释的数量较少,而具体运用的解释则非常活跃。(说句不好听的,不干正事!)
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概述
立法解释:通俗说,对某个法律现象,在实践中往往会见仁见智,以致产生法律规范在实施中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意图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问题进行限制或者扩张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准确地执行法律。这种解释,就是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时,也会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分析和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就是对法律规范适用的一种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的一种。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两高就审判和检察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进行的解释即为司法解释”。
4、如前所述,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立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属于有权的法律解释中效力最高的解释。其与司法解释的最大区别在于效力及适用范围更高更广。司法解释必须服从立法解释。
5、立法解释主要形式及现状:
1、是法律草案在审议通过,立法机关所作的起草说明或者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说明,当法律草案通过后,其“说明”也视为一并通过,“说明”中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也自然就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
2、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施行的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等问题所作的解释;
3、是在国务院、两高对法律规范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出现原则分歧或者对有关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工作长期以来总是一个薄弱环节,有权进行立法解释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赋予的权力“有权不用”的问题十分突出。司法解释却到处是!
6、司法解释的现状
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如批复、答复、复函等),这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有问题,特别是从司法解释的内容上看,普遍存在侵入立法领域甚至取代立法的问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关于“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抢劫”规定中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限制解释为“……大中型出租车”,明确地把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之外,就有取代立法解释之嫌。
7、你的困扰,就是下面的现状造成的:
(一)立法机关对立法解释工作长期疏于职守,“有权不用” 。
(二)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现象熟视无睹。
(三)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机关“重制定、轻清理”问题,而且制定司法解释缺少“章法”和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立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及法律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而司法解释是一种适法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悖。
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①权力来源
②解释机构
③解释对象
④解释的效力、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