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是刑法的范畴。这是完全两种不相同的概念。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条件有自首立功等。取保候审并不能减轻刑罚。是否判缓刑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态度良好、是否有立功变现,更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一般能取保候审的案件都比较轻,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走走关系应该可以的。也有取保候审被判实刑的,主要根据案件性质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而定。
我也是这样的, 请你们跟我说。 请问下。。麻烦了。。 起诉书 我是被告人陈星 象这个案子 我有可能判晚刑吗? 判晚刑几年,判在监狱里要几年? 急, 各位谢谢了, 被告人金龙。棹号;阿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因本案,于2009年6月2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星,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3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势行),于2008年11月4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1月12日转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21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星,金龙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搞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金龙,陈星,欲找女生发生性关系,后经商量伙同马为,王海,(均另案)何蜂,吴星(案发时均不满14岁)串至临海中学,翻围墙进入校内。由何蜂望风,被告人金龙,陈星等人串入女生寝室,先后强行将灵晴,爱萍,拉出学校。后被告人陈星欲开房间和灵晴睡觉,由于马为,王海,阻止而未实施。在途中,爱萍乘被告人金龙打电话时逃回学校围墙边,金龙赶来后欲继续将爱萍拉走,由于马为,王海等人阻止而未得逞。被告人金龙,陈星将灵晴,爱萍送回校内时,发现厕所内有女生,便上去拦截,其中女生王钎借机逃离,王峰被金龙抱住,陈星也上前一起拖拉,拉到厕所门口时,王峰挣脱掉逃回寝室,俩被告人追入其寝室继续拉,后听到有人喊;“老师来了”,被告人等人逃跑。 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星到派出所投案。 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金龙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 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我的。 2 , 证人何峰,吴星,王钎,等人的证言。 3 ,同案犯马为,* 等人的共述。 4 ,被害人灵晴,爱萍,王钎,的陈述; 5 ,被告人金龙,陈星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星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 1 ,被告人金龙现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陈星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叁册。
没有帮助,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于必然会被判处缓刑。
依照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考虑其案情不是很严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