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如果未约定检验期间,那合理期间可以定为项目第一批使用后,第二批使用前。
签收条、出厂证明不能免除质量责任。
对于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部位,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检测结果进行复核,若复核满足使用要求可不再进行工程实体处理;若设计不满足要求则对相关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如砌体不满足要求时进行拆除、抹灰用砂不满足要求时进行铲除等。返工处理时相关单位应通知镇街监督员到场见证,签证并拍照
详细条款应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比如,在签收时就应默认为是合格产品,不合格的产品用户也不会验收。其实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用条款上就有相关约定,也就是相关法律依据。
这个要看合同里面有关质量、验收的条款,如果有产品合格证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之前没有告之有质量问题,又有签收的证据并无证据表明质量不合格的观点,就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