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问题,再明确详细些就好了。
一、离婚证丢失了,到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去办理。
二、只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使孩子出生了,也不能确保双方具备了合法夫妻关系。因为法律上只承认登记的婚姻,没有登记就意味着无合法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可以去民政补办结婚登记。
三、仅同居一年,哪怕三年五年,这种情况,法律上是不承认所谓事实婚姻的。因为,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都达到结婚登记年龄而未登记结婚的情况,法律才承认事实婚姻。你说的情况当然不符合。
四、第三个儿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由各省级地方立法确定。
五、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登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友拒绝登记,那是他的自由,法律也无权强迫其登记结婚。但是,如果已经有了子女,那么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其拒绝可以起诉,同样,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但不会像婚姻法所规定的那样,结婚登记后所获得收益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双方不登记而同居压根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和夫妻。
以上分析供参考,不明之处,可以再联系。
附参考: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以补办,民政部门有存档
2、可以,但是需要交计生罚款
3、现在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论处
4、如果没有合法的准生证,就要被追偿社会抚养费,很贵的啊!特别是二胎以外。
5、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才能登记确认的。没有结婚登记的,起诉的话,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可以补办
2.可以补办,并登记户口,但要交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用,具体多少看当地的相关规定
3,属于同居关系
4,会罚款,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5,证明存在同居,并且要求亲子鉴定下,私生子同样享有父亲抚养权
孩子判定给谁,2岁以下归母亲,父亲承当营养费用,抚养费用到18岁
2岁以上孩子归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经济方面占优势的一方
10岁以上孩子自己选择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
1、离婚证应该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补办,
2、应该可以补办
3、不承认
4、要
5、孩子和共同财产按同居期间谁出的钱就归谁
1、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3、不属于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5、如果男方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需要写起诉状,关于子女方面的证据,属于共有财产的证据等。
1.离婚证丢失,可以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复印一份,加盖民政部门的章,即可。
2.补办结婚登记可以,不违法。但是没有准生证生育孩子,可能受处罚。
3.1994年2月1日后,无事实婚姻。
4.无法定的理由生育,应该受处罚。
5.如果男方拒绝补办结婚证,可以以孩子抚养、同居共同财产分割提起诉讼,顺便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均分,孩子10周以上,随谁生活,有孩子选择,10周一下,诉讼阶段,孩子随着谁,一般会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