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应得的加班费应该怎样计算?

2024年11月29日 00:3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按小时计算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工资额300%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时间超过或者少于8小时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扩展资料: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费,是根据职工在那个时间段加班而确定的。平时加班的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的,如果安排补休就不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安排补休则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即使安排了补休,还是要支付本人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网友(2):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网友(3):

具体问题周一到周五加班的话,超出部分是按照工资的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如果是周六日加班是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比如五一、十一等是三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网友(4):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此,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网友(5):

这个首先要看你单位是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若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有劳动局的正式批文,那么你们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如果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你加班工资的方法即为:星期一至星期五超过8小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加班工资,每小时的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星期六日加班的部分工资,则应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则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
最后,你单位若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则也应遵守上述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但星期六日加班不算加班。
所以,你在考虑加班工资的前提请先看看你单位的工时工作制,再作决定。